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789號
TCDV,110,司促,9789,2021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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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789號
債 權 人 黃竹君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駿森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0年3月12日是否有誤?(利息應
   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)
  ㈡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(如依借款關係請
   求,若未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)
  ㈢陳報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0年3月12日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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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