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789號
債 權 人 黃竹君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駿森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0年3月12日是否有誤?(利息應
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)
㈡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(如依借款關係請
求,若未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)
㈢陳報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0年3月12日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