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779號
TCDV,110,司促,9779,20210408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779號
債 權 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



債 務 人 鍾昆晉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肆元,及其中新
  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叁元,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