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70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債 務 人 曾吉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曾吉利前向聲請人訂借金額10萬元之勞工紓困貸
款,並簽立放款借據1紙為憑,雙方約定借款期限3年,自
109年5月12日起至112年5月12日止,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
寬限期按月繳息,自第7個月起分30期,每一個月為一期
,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2日平均攤還本息;利息則依借據
第三條約定,自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,債
務人無需負擔利息,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
行負擔全部利息。嗣後不論任何理由,一經政府停止補貼
利息時,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,按本借款利率
自行負擔全部利息。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聲請人訂約日中華
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
機動利率即年率0.845%加計加碼年率1%訂定,目前年率為
1.845%。
㈡依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「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債權人無須經過事先通知或催
告,得將分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
約金」,是債務人曾吉利自109年12月12日起未依約還款
,依約聲請人無須事先通知得將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其
分期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人目前尚欠本金新臺幣10
0,000元及其應計利息、違約金未償。
㈢復依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
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第十五條規定,貸款人第一年第七個月
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,即停止利息補貼,本件債
務人自109年12月12日違約至110年2月12日止,已積欠本
金達3期,故利息應自110年2月12日起算,違約金則按借
據第五條約定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
之10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
20計算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併此敘
明。
㈣為此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檢具相關證物,狀請
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
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小額貸款查詢單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黃毅皓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9702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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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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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曾吉利 │自民國110年2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100000│ │月12日起 │ │八四五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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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曾吉利 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民國110年6│年息百分之零點│
│ │100000│ │2月13日起 │月12日止 │一八四五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10年6│至民國110年9│年息百分之零點│
│ │ │ │月13日起 │月12日止 │三六九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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