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595號
TCDV,110,司促,9595,202104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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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595號
債 權 人 陳劭夫 
債 務 人 方于祥 

 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其中①新臺幣
   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  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;②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一
   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
   十計算之利息。
 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 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二、按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
  利息,無請求權;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此為民法第
  205條、第20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。經查,依債權人出示之
  借據2紙所示,兩造約定之借款本金均為新臺幣(下同)5萬
  元,利息均自109年12月2日起算按月加計5,000元之利息,
  債權人並陳稱請求金額140,500元係包含10萬元債權本金、4
  萬元利息(即自109年12月2日起共計4個月之利息)、以及
  500元之裁判費,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20等情,顯逾
  民法第205條法定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20限制。又裁判費之
  負擔係法院按民事訴訟法第78條以下規定依職權認定,不受
  當事人主張拘束,是債權人請求裁判費暨其利息部分,為無
  理由。另前開借據文件並無以書面記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
  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等約定
  ,且兩造既非銀行業者,即難適用銀行業計算複利之商業習
  慣,則債權人就利息請求再請求債務人給付利息,亦屬無據
  。綜上所陳,債權人之請求逾第一項部分為無理由,應予駁
  回。)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上列駁回處分,應於本支付命
  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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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