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595號
債 權 人 陳劭夫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方于祥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表明本件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(已提出者無
庸重複提出),暨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。(按債權人檢附
之借據所示,借款債權本金為新臺幣5萬元、5萬元。與請
求金額不符。)
㈡確認請求標的其中利息起算日「110年1月5日」、利率「
120%」記載是否有誤?如無誤,應提出請求依據。(按約
定利率逾週年利率百分之20者,依民法第205條規定就超
過範圍無請求權。又本件債務依借據所示定有清償期為11
0年1月5日,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第233條規定,自期限
屆滿時起(即110年1月6日)始負遲延責任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