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89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許孟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叁拾壹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債務人許孟玉於1.民國105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
新臺幣15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5年,以每壹個月為
一期,共分60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.63計算
,逾期繳款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
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
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。2.民國108年03
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
5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60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
年息百分之8.71計算,逾期繳款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,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
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
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
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
(二)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
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1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
額18,199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
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;2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
款餘額20,432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
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;。以上所述均有契
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
(三)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
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,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
,再請函文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
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 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
本核對)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
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
德便。
【帳分號:034050201467290000000000000001】【帳分號:
034050201467290000000000000002】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廖碩薇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9389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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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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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許孟玉 │自民國一百零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百分之七│
│ │18199 │ │九年十二月十│ │點六三計算之利│
│ │元 │ │日起 │ │息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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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許孟玉 │自民國一百一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百分之八│
│ │20432 │ │十年一月十日│ │點七一計算之利│
│ │元 │ │起 │ │息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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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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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許孟玉 │自民國一百一│至清償日止 │其逾期在六個月│
│ │18199 │ │十年一月十一│ │以內者,按年息│
│ │元 │ │日起 │ │百分之零點七六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三,逾期超過六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個月者,就超過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部分,按年息百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之一點五二六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,按月計收違約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金,每次違約連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續收取期數以九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期為限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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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許孟玉 │自民國一百一│至清償日止 │其逾期在六個月│
│ │20432 │ │十年二月十一│ │以內者,按年息│
│ │元 │ │日起 │ │百分之零點八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一,逾期超過六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個月者,就超過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部分,按年息百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之一點七四二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,按月計收違約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金,每次違約連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續收取期數以九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期為限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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