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282號
TCDV,110,司促,9282,202104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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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282號
債 權 人 晨禧國際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游國雄 
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時仲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晨禧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。
  ㈡如欲委任游健平為本件之代理人,請提出正確之委任狀正
   本。
 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?(本金、利息或一併請求?)
  ㈣本票影本一張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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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晨禧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