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20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呂心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零肆拾壹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呂心如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13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2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0年03月22日止累計435,314元正未給付,其中424,489元為
本金;9,532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呂心如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2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5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2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71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0
年03月22日止累計298,408元正未給付,其中290,245元為本
金;7,37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
息。
(三)債務人呂心如於民國104年09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4年09月10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10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71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0
年03月22日止累計139,104元正未給付,其中137,476元為本
金;1,128元為利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3)所示之利息。
(四)債務人呂心如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,14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09月12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71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0年03月22日止累計134,815元正未給付,其中131,507元為
本金;2,808元為利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4)所示之利息。
(五)債務人呂心如於民國106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112年02月03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09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0年03月22日止累計149,400元正未給付,其中144,175元為
本金;4,432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5)所示之利息。
(六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描述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賴日添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920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呂心如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0.22%│
│ │424489│ │3月23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呂心如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4.71% │
│ │290245│ │3月23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呂心如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4.71% │
│ │137476│ │3月23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呂心如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4.71% │
│ │131507│ │3月23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5│新臺幣│呂心如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0.09%│
│ │144175│ │3月23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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