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114號
TCDV,110,司促,9114,202104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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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
債 權 人 羅維乾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AZIZAH即阿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為第三人UMI MUSLIMAH即巫咪擔任借款之保證人之相
   關釋明資料。(如:借據影本)
  ㈡債務人之居留證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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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