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57號
債 權 人 林奇鴻
債 務 人 苙森營造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蔡杰森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壹萬元,及其中
⑴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⑵新臺幣叁佰陸
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黃毅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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