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394號
債 權 人 康朝樑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瑞璋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黃瑞璋之繼承人晏發秀係大陸地區人民,如其已取得台灣
地區戶籍,請提出其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
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公函。如其尚未取得台灣地
區戶籍,亦應提出其有無向家事法庭聲明繼承之法院公函,
否則其並非繼承人。(如不向晏發秀請求則無庸補提)
二、提出晏發秀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或釋明其現住居
所之相關文件。
三、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?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
4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