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603號
TCDV,110,司促,7603,202104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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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603號
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


債 務 人 黃維君地政士即陳欣佩之遺產管理人

 
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所為之支付
命令,有誤寫之情形,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第一項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欣佩芝遺產範圍內…」之記載應更正為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欣佩之遺產範圍內…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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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