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09號
債 權 人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
法定代理人 楊純豪
債 務 人 詹凱程即陳建偉之再轉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董蕎誼即董明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
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壹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
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繼承被繼承人董蕎誼即董明芬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