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473號
TCDV,110,司促,6473,20210409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473號
債 權 人 精銳海德1號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賴威霖 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俊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請求之原 因事實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1款、第3款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為精銳海德1號之區分所有權 人,因積欠管理費用新臺幣32,928元未繳納,經催告後仍置 之不理,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。
三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,未表明對債務人之請求依 據,致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主張是否有據,經本院定期命債 權人補正,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可憑,其聲請 顯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