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5896號
TCDV,110,司促,5896,202104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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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
債 權 人 陳張如慧
債 權 人 黃月里 
債 權 人 吳淑蘭 
債 權 人 趙氏賢 
債 權 人 陳怡節 
債 權 人 宋一平 
債 權 人 李素如 
債 權 人 沈玉琦 
債 權 人 彭麗珠 
債 權 人 林穆潔 
債 權 人 李莉芸 
債 權 人 洪靜茹 
債 權 人 吳靜宜 

債 權 人 林君豪 
債 權 人 蔡孟芳 
債 權 人 王韋心 
債 權 人 葉世惠 
債 權 人 吳玉雪 
債 權 人 張琬婉 
債 權 人 李威穎 
債 權 人 唐玉玲 
債 權 人 江知成 
債 權 人 朱君  
債 權 人 吳靜蘭 

債 權 人 李蕾香 

債 權 人 吳思儀 

前列26人共同
代 理 人 胡博翔 


債 務 人 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許鴻紳即許鴻文
人         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玖拾肆萬伍仟元,及如附件
  附表1號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  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月   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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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維亞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亞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