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2446號
TCDV,110,司促,12446,2021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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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46號
債 權 人 林鼎鈞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瑾威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
   略)
 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?
 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?如是,則利息起算日、利率各為
   何?併確認利息起算日(109年5月1日)之記載是否有誤?(
   應自支票退票日起算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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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