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46號
債 權 人 林鼎鈞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瑾威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
略)
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?
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?如是,則利息起算日、利率各為
何?併確認利息起算日(109年5月1日)之記載是否有誤?(
應自支票退票日起算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凱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