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2343號
TCDV,110,司促,12343,202104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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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43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

法定代理人 楊南屏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李阿麵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蓋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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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