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39號
債 權 人 劉友剛
法定代理人 劉芯瑜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生活家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被繼承人劉冠妤之除戶戶籍謄本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欄均勿省略)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有無向法院
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。
㈢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並提出最新公司登
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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