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96號
債 權 人 陳嗣介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、蔡銘仁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逾期罰款新臺幣1,381,68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
。
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?如是,並請具狀更正。
㈢確認本件蔡銘仁究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之「保證人」或「
連帶保證人」,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賴日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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