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67號
債 權 人 張海水即清海企業社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 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,查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彰化縣,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,本 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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