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7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馬薇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伍拾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
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馬薇婷於107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
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
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
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迄108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1,958元整未為清償(
手續費211元整、消費款29,513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634
元整及違約金6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
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
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
新臺幣29,513元自108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
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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