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2075號
TCDV,110,司促,12075,202104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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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7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


債 務 人 馬薇婷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伍拾捌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
 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馬薇婷於107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
   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
   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
   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 ㈡債務人迄108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1,958元整未為清償(
   手續費211元整、消費款29,513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634
   元整及違約金6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
   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
   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
   新臺幣29,513元自108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
   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 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   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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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