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1984號
TCDV,110,司促,11984,202104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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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84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

法定代理人 洪弘昌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育祥陳耀卿之繼承人、陳怡晴即陳
耀卿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被繼承人陳耀卿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
  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 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陳「育」祥或陳「」祥?如有誤載
   ,請具狀更正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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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