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1915號
TCDV,110,司促,11915,2021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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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1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黃琇鈺即黃琇意



債 務 人 黃誌誠即黃俊誠



債 務 人 胡珮瑩即胡桂鳳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零捌拾叁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
 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查債務人黃琇鈺即黃琇意前就讀青年高中時,邀債務
  人黃誌誠即黃俊誠胡珮瑩即胡桂鳳為其連帶保證人,向債
  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,金額211,083元整,約定應於借款
 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。倘
 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
  期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
 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逾期利率百分
 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惟債務人黃琇鈺即黃琇意自應還款日民國110年01月2
  5日起,並未依約履行繳納,迄今尚欠本金211,083元整及逾
  期利息、違約金,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,均置之不理。依借
  據之約定,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
  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,另債務人黃誌誠
  即黃俊誠胡珮瑩即胡桂鳳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
  擔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三)為此,狀請 鈞院鑒核,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
  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債
  權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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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