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06年度,1451號
TYDV,106,司繼,1451,2017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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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繼字第1451號
聲 明 人
即 繼承人 張萬富
      張萬平
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呂正能
相 對 人
即被繼承人 張志成(亡)
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張志成遺產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明人張萬富張萬平應於聲請拋棄繼承狀上補蓋印鑑章。
二、聲明人張萬富張萬平應於繼承權拋棄書上補蓋印鑑章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司法事務官  謝泓哲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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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