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4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代 理 人 姚如
債 務 人 王聲維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
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九期。
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(按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31條規定,係
賠償債權人因遲延而生之損害,其性質為損害賠償,核與原
借款期間內之借款利息不同。本件勞工紓困貸款雖約定以浮
動利率計息,惟此係借款期間內利息之計算方式,債權人既
請求為全部債務之清償,則遲延利息之利率自不適用上開契
約之約定,並無再依借款期間內之浮動利率計息之餘地,應
以本件債務全部到期時之利率計息。又債權人既陳報本件債
務屆期之年利率為1.845%,自應以年利率1.845%計算利息。
是本支付命令請求逾週年利率1.845%之部分於法不合,應予
駁回。)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,應於本支付
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廖碩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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