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1847號
TCDV,110,司促,11847,2021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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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4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代 理 人 姚如 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聲維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確認本件請求利率確切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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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