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1831號
TCDV,110,司促,11831,202104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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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31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江美滿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叁仟壹佰伍拾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江美滿於92年01月0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
  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
  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  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
 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
  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
  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
  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
  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
  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1831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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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江美滿  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   │
│  │413767│     │2月28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95年08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月10日起至民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國104年8月31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日止按年息百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分之20計算之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利息,及自民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國104年9月01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日起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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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