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7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債 務 人 林敬堯即林欣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捌拾壹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查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96年8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
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(換號0000000000),以使用小
額付費服務並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、遊戲點數、
貼圖等商品。
㈡惟債務人至109年12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(附件帳單),迄
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18,181元(附件
明細)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顯無清
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釋明文件:申裝書、帳單、欠費明細表等影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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