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1765號
TCDV,110,司促,11765,2021042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65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
代 理 人 黃世昌 
債 務 人 蕭苙彬即蕭釗彬


債 務 人 蕭友銓 

 
一、債務人蕭苙彬即蕭釗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玖萬肆
  仟陸佰玖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
  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違約金;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如對債務人蕭苙彬即蕭
  釗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,由債務人蕭友銓負清償債務
  之責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