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15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楊予銣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峰維即曾秀玉之繼承人、張峰維即曾
秀玉之繼承人、張崴婷即曾秀玉之繼承人、張勝傑即曾秀玉之繼
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確認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張峰維即曾秀玉之繼承人(身分證統
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姓名是否誤載,請查明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廖碩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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