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00號
債 權 人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鄧宇桐、鄧富蓁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違約金1,334,06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?
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?如是,請具狀更正。
㈢提出債務人簽署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
授權同意書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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