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6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白俊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玖佰陸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白俊雄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2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6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0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78採機動利
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12日止累計73,944
元正未給付,其中73,245元為本金;699元為利息;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白俊雄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2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6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0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78採機動利
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12日止累計260,327
元正未給付,其中257,863元為本金;2,464元為利息;
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
。
(三)債務人白俊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4311951
066235557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
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21日止累計4,689元
正未給付,其中4,576元為消費款;113元為循環利息;
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
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廖碩薇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1669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白俊雄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6.78% │
│ │73245 │ │4月13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白俊雄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6.78% │
│ │257863│ │4月13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白俊雄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4576元│ │3月22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