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1669號
TCDV,110,司促,11669,2021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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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6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
債 務 人 白俊雄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玖佰陸拾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白俊雄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2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6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0
   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78採機動利
    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    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   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    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   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   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12日止累計73,944
    元正未給付,其中73,245元為本金;699元為利息;0元
   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    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債務人白俊雄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2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6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0
   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78採機動利
    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    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   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    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   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   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12日止累計260,327
    元正未給付,其中257,863元為本金;2,464元為利息;
   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    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
    。
  (三)債務人白俊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4311951
    066235557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
    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21日止累計4,689元
    正未給付,其中4,576元為消費款;113元為循環利息;
   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    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
    。
 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  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1669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白俊雄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6.78% │
│  │73245 │     │4月13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白俊雄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6.78% │
│  │257863│     │4月13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白俊雄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4576元│     │3月22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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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