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1660號
TCDV,110,司促,11660,2021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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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60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代 理 人 鍾淑秋 


債 務 人 黃郁芬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叁拾肆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
 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,000元
   整,約定於民國97年1月23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
   .99計付,延遲還本或付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
   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六
   個月以上者,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 十計付違約金,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。
  ㈡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間依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
  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」向各參與協商之債
   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,約定自95年6月起,分80期,
   利率0%,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,至全
   部清償為止。
  ㈢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,聲請人之原債權為:信用貸
   款147,080元,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4月9日
   ,餘欠信用貸款本金126,734元,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
   未清償,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
   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
   契約約定辦理。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給付
   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。
 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
   約定書、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  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聲請核發支付命令。
   釋明文件: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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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