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1572號
TCDV,110,司促,11572,2021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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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72號
債 權 人 新泰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成泰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鉅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訂購單、送
   貨單、簽收單)
  ㈡提出債務人積欠貨款總計新臺幣282,666元之釋明資料。
   (如:應收帳款表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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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泰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鉅鎰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鎰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