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1564號
TCDV,110,司促,11564,2021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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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64號
債 權 人 嚴文鄉 
代 理 人 劉仁慶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世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借據、支票、本
   票、匯款資料)
  ㈢確認債務人是否有部分還款?如是,請陳報債務人已還款
   金額及未還款金額各為何?
  ㈣確認債務人住所地址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
   。並提出債務人王世勳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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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