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64號
債 權 人 嚴文鄉
代 理 人 劉仁慶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世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借據、支票、本
票、匯款資料)
㈢確認債務人是否有部分還款?如是,請陳報債務人已還款
金額及未還款金額各為何?
㈣確認債務人住所地址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
。並提出債務人王世勳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