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22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債 務 人 吳星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柒拾捌元,
及其中⑴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
月二十五日起,⑵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
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,⑶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
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分別按⑴年
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一⑵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⑶年息百分之十
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廖碩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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