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1186號
TCDV,110,司促,11186,202104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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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86號
債 權 人 打里摺春上楓樹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陳錫修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 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命令之聲 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公司設立登 記於臺南市,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,非屬 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 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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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