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0952號
TCDV,110,司促,10952,202104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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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52號
債 權 人 陳聖岳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鐘惠玲吳震澤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支票票號PN0404324之第一次退票理由單影本。
 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?如是,請具狀更正。
  ㈢確認請求原因及事實債權人持有債務人鐘惠玲、「吳震澤
   」簽發如附表支票一張之記載是否有誤?
  ㈣陳報支票票號PN0404324之支票背書人為何人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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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