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52號
債 權 人 陳聖岳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鐘惠玲、吳震澤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支票票號PN0404324之第一次退票理由單影本。
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?如是,請具狀更正。
㈢確認請求原因及事實債權人持有債務人鐘惠玲、「吳震澤
」簽發如附表支票一張之記載是否有誤?
㈣陳報支票票號PN0404324之支票背書人為何人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