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36號
債 權 人 樂驪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藍柏鼎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蕙即撫子小料理店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樂驪有限公司之蓋章。
㈡提出具有債務人簽收之銷貨單影本全部。
㈢提出債務人訂購金額新臺幣33,435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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