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0936號
TCDV,110,司促,10936,20210419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36號
債 權 人 樂驪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藍柏鼎 
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蕙即撫子小料理店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樂驪有限公司之蓋章。
  ㈡提出具有債務人簽收之銷貨單影本全部。
  ㈢提出債務人訂購金額新臺幣33,435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樂驪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