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0741號
TCDV,110,司促,10741,202104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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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41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
代 理 人 楊志隆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KEEN LEADER LIMITED周慧萍薛富
雄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債務人KEEN LEADER LIMITED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
   格證明。
  ㈡提出周慧萍為債務人KEEN LEADER LIMITED合法設立之代
   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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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