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30號
債 權 人 臺中帝寶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楊勝欽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佩真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現設 籍於臺北市內湖區,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。 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 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