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29號
債 權 人 臺中帝寶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楊勝欽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溫蕙瓊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催繳費用存證信函之掛號回執。
㈡提出債務人溫蕙瓊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門牌
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00號20樓之1)。因臺端未
陳報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。
㈢請陳報債務人溫蕙瓊是否居住於債權人之社區內(因臺端
催繳費用之存證信函郵寄地址為新北市中和區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