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23號
債 權 人 天星國家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李春陽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世宗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李春陽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,並載明任
期。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)。
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
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.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裁判費新臺
幣伍佰元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