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0723號
TCDV,110,司促,10723,202104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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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23號
債 權 人 天星國家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李春陽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世宗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李春陽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,並載明任
   期。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)。
 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
 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.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裁判費新臺
   幣伍佰元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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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