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13號
債 權 人 天星國家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李春陽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韋諭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債權人請提出⑴管理委員會於各地公所之報備證明,及⑵
最近一期主任委員當選記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,以
供本院審核。
㈡臺端聲請狀請求標的一內載明「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」,
此部分於請求標的二已請求,應具狀撤回標的一之請求,
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(毋庸附證物)。
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門牌:臺中
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0號)。因台端未陳報債務
人之身分證字號。
㈣請提出足資證明債務人陳韋諭已簽收該存證信函(如:掛
號回執或簽收簿影本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