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2號
債 權 人 陳心萍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閔俊賢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9年10月30日是否有誤?(利息應
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)
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轉帳收據影本)
㈢確認債務人借款金額新臺幣15,000元是否有誤?(因與通
訊軟體截圖轉帳2筆共新臺幣40,000元不相符)並陳報請求
金額計算式。
㈣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10月30日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