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0552號
TCDV,110,司促,10552,202104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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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52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



債 務 人 張振常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零叁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四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另聲請人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【下稱「滙豐
  (台灣)」】業於民國(下同)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
  有關分割規定,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、資
  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依行
 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
  0770號函令,核准在案。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
  ,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,公告在經
  濟日報A14版。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,特此敘明
  。
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本票,帳號:003-1484 83-261
  :以年利率百分之12.4計算利息。
 ㈢詎料,債務人自民國95年6月24日止,尚有新臺幣102203元
  未依約繳款,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屢次催
  索均未清償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
  之必要。
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
  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
  命令,以維權益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本票、系統欠款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淑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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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