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0477號
TCDV,110,司促,10477,202104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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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77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


債 務 人 陳輝聰 


債 務 人 陳姵蓉即蔡美玉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陳姵臻即蔡美玉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陳姵璇即蔡美玉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陳俊安即蔡美玉之繼承人


上列陳姵臻、陳姵璇、陳俊安等三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
陳輝聰      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弄00號
           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 
一、債務人陳輝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零貳萬捌仟壹佰捌
  拾伍元,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如對債務人陳輝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
  結果時,由債務人陳姵蓉陳姵臻、陳姵璇、陳俊安於繼承
  被繼承人蔡美玉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債務之責。並連帶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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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