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77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
債 務 人 陳輝聰
債 務 人 陳姵蓉即蔡美玉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陳姵臻即蔡美玉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陳姵璇即蔡美玉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陳俊安即蔡美玉之繼承人
上列陳姵臻、陳姵璇、陳俊安等三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
陳輝聰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弄00號
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陳輝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零貳萬捌仟壹佰捌
拾伍元,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如對債務人陳輝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
結果時,由債務人陳姵蓉、陳姵臻、陳姵璇、陳俊安於繼承
被繼承人蔡美玉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債務之責。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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