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02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世卿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督促程序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世卿發支付命令,經核戶籍設 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永康辦 公處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顯因住所不明, 須依公示送達之,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 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凱飛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