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03號
債 權 人 雲林縣崙背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廖木河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雅惠、沈涌嘉、沈瑋翎、沈東穎發支
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利息及違約金請求利率具體為何?(按浮動計息
僅有分期清償之債務始有適用,若債務人遲延給付,所有
債務既已屆期,即無浮動計息之問題,再者,支付命令係
為一定數量為標的,浮動利率非屬一定數量。)。
㈡請具狀陳報確定之請求利率,並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
令聲請狀繕本8份。(毋庸附證據資料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