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0274號
TCDV,110,司促,10274,202104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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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74號
債 權 人 達軒環保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蔡佩君 

代 理 人 林明誠 
代 理 人 郭乙萱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仁德環保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請求金額254,697元之計算式,及提出相關釋明資料(
   如:結算表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毅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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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達軒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仁德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